省直各單位、省政府采購中心、政府采購代理機構:
為進一步做好政府采購預算執(zhí)行工作,加強對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類項目的評審管理,維護政府采購活動的公開、公平、公正,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現(xiàn)將政府采購項目評審價格權重及評審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合理確定綜合評分法的價格比重
價格是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項目評審的重要因素,是評價采購資金使用效益的關鍵性指標之一。從2007年至今,為解決采購人反映的政府采購高價采購問題,我省將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類項目的價格比重確定為60%和30%。隨著政府采購制度改革的深化,政府采購的政策目標,從節(jié)資防腐向實現(xiàn)“物有所值”轉變。同時采購人反映沒有彈性的價格區(qū)間,不滿足專業(yè)性強、技術復雜的專用儀器設備的采購需要。為了實現(xiàn)政府采購的“物有所值”目標,滿足項目采購的實際,我省在《政府采購法》和《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有關規(guī)定的范圍內,將貨物和服務類項目的價格比重進行調整。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項目采用綜合評分法的,除執(zhí)行統(tǒng)一價格標準的服務項目外,貨物類項目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即權重)不得低于30%,不得高于60%;服務項目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即權重)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30%。省政府采購中心和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對通用類項目的招標采購要相對明確項目評審的價格比重。
二、公開項目的評審方法和評審因素
在政府采購項目評審中,采購人或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采用綜合評分法的,應根據采購項目的特點,在招標文件中合理設置各項評審因素及其分值,并明確具體評分標準。評審標準中的分值應當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招標文件中沒有規(guī)定的評標標準不得作為評審依據。投標人資格條件,不得列為評分因素。加分或減分因素及評審標準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
三、強化對項目評審活動的管理
采購人或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要嚴格遵守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guī),依法履行各自職責,客觀、公正、審慎地組織評審工作,加強對采購評審活動的管理,確保評審活動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不得非法干預評審專家的評審活動。要從政府采購評審專家?guī)熘须S機抽取評審專家。要依法細化評審工作程序,并按規(guī)定程序組織評審。要核實評審委員會成員身份,告知回避要求,宣布評審工作紀律和程序,介紹政府采購相關政策法規(guī);要根據評審委員會的要求解釋采購文件,組織供應商澄清;要對評審數(shù)據進行校對、核對,對畸高、畸低的重大差異評分可以提示評審委員會復核或書面說明理由;要對評審專家的專業(yè)技術水平、職業(yè)道德和評審工作等情況進行評價,并向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反饋。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對評審工作現(xiàn)場進行全過程錄音錄像,錄音錄像資料作為采購項目文件隨其他文件一并存檔。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評審過程中,不得去掉最低報價。
評審委員會成員應當遵守評審工作紀律,不得泄露評審文件、評審情況和評審中獲悉的商業(yè)秘密。在評審過程中發(fā)現(xiàn)供應商有行賄、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串通等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向財政部門報告。在評審過程中受到非法干預的,應當及時向財政、監(jiān)察等部門舉報。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按照客觀、公正、審慎的原則,根據采購文件規(guī)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采購文件內容違反國家有關強制性規(guī)定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停止評審并向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說明情況。評標委員會應當在評審報告上簽字,對自己的評審意見承擔法律責任。對評審報告有異議的,應當在評審報告上簽署不同意見,并說明理由,否則視為同意評審報告。
四、嚴格項目評審活動的監(jiān)督檢查
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機構依法對政府采購評審活動進行監(jiān)督檢查。在政府采購評審活動中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評審專家有如下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按照政府采購采購法律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采購人或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未依法從政府采購評審專家?guī)熘谐槿≡u審專家;非法干預采購評審活動;采用綜合評分法時評審標準中的分值設置未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的。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未按照采購文件規(guī)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或者泄露評審文件、評審情況的;與供應商存在利害關系未回避的;收受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其評審意見無效,不得獲取評審費,依法追究法律責任;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對評審活動相關各方違法違規(guī)違紀的不良行為予以記錄,并納入統(tǒng)一的信用信息平臺。
湖北省財政廳
2015年3月16日